广州对电动独轮车开罚!不得销售摩托车、电动车

  广州的小伙伴们是否经常会看到,

  一个人踩着一个独轮车从我们身边“飞”过去,

  觉得好像还挺酷的,

  是不是还考虑过是否也搞一部来玩玩?

  广州准备对电动独轮车、

  电动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处罚50元……

  此外,在禁摩范围内,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摩托车、电动车!

  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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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今年3月底的一审稿相比,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有较大改动——取消了禁摩托车、禁电动车范围内实体店不得销售摩托车、电动车的规定,改为该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上路;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处50元罚款……

  非法改装电动车不得上路

  2014年,广州市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列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正式项目;2015年,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今年3月29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如今再提请常委会进行二审……如此密集而又有序的条例审议程序,彰显广州下定决心以法律形式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力度。

  一审稿的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止六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包括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畜力车;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但有意见认为,以上关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一是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明确禁止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二是全面禁止外地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改装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规定不够合理,建议在相关表述中增加例外规定。

  为此,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建议稿做了修改,对禁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行使的车辆做了更清晰界定:

  一是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是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三是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四是畜力车;

  五是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是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删除“实体经营店铺禁售电动车”规定

  此前的一审稿里对“禁售”作出明确规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这一条款引发较大争议,一审时已有观点称,只禁止实体店销售的依据何在?网店、电商是不是可以照样销售?

  鉴于此,本次的二审修改建议稿作出如下规定: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此外,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政府部门认为,目前违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以拒不停车、弃车、在车辆上安装锐利器物等方式阻碍执法的情况较多,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明确禁止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

  这一意见在二审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也有体现:增加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阻碍执法的禁止性规定,拟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驾驶电动平衡车上路要罚款了

  罚则规定同样引人关注,二审修改建议稿拟加大惩罚力度。

  修改建议稿的一审稿中,对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有意见认为这一惩罚震慑力不足,为此二审稿拟做以下修改: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除了传统的电动车和摩托车之外,目前广受“潮人”喜爱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也被纳入管理范围。

  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拟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另外还有意见认为,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如驾驶人不在现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现场予以清理,以保障道路的畅通。为此,二审稿里拟增加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现场予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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