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只是抑制电动平衡车上路的次优选择,促使市民重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是关键
10月26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二审稿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10月27日《南方日报》)。
对上路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驾驶人拟罚款,显然不是目的。考虑到道路上的各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考虑到电动平衡车的特性对驾驶人自身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罚款其实是为了抑制或杜绝这类行为。但对上路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其他滑行工具驾驶人罚款,未必能杜绝市民骑行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上路,罚款只是抑制电动平衡车上路的次优选择,促使市民重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是关键。
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与滑板车和滑轮鞋统一归为滑行工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不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路骑行,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受法律保护。独轮电动平衡车,最快时速可以达到每小时30公里,但是没有刹车,易跟车辆、行人发生碰擦,有的电动平衡车时速更高,但刹车制动设计远不如机动车标准,危险性很大。
去年3月,上海市民孙某骑电动平衡车在路上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不幸身亡。在责任认定上,此事故究竟归类为机动车之间事故、机非事故还是行人和机动车事故,难以判定。2014年7月,北京发生一起电动平衡车的交通事故,一名21岁的北京青年骑电动平衡车闯红灯,被正常行驶的轿车撞成10级伤残。经鉴定,电动平衡车类型无法确定,根据双方的差错,法官判定电动平衡车车主担负70%的责任,轿车车主承担30%的补偿责任。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上路,满足了个人的兴趣爱好,却不受法律保护。
包括一些禁令在内,立法的作用,不是为了抑制什么、处罚什么,而是要表明政府机构维护公众权益的一种理性、科学的态度,最终的选择仍然在市民自己。电动平衡车在路上滑行,与道路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平分路权,却又不具备其他交通工具所具有的安全性。如此满足个人爱好,忽略了电动平衡车对自己、对他人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情感认知上有欠缺、公共道德上欠理性的行为。如果有人说,某个地方不能去,很危险,你却一意孤行,不惜以生命安全为赌注,即使平安无事,对家人和他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很可怕的。
爱好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的市民,应当选择适宜运动又不影响他人安全的场地,而不能上路行驶。虽然拟立法处罚还没有定论,但电动平衡车上路,不能“有技术、没有人品”,现代社会,要有符合公共社会生存的意识和素质。(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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