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相关规定正公开征求意见,拟于12月下旬三审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昨日发布公告,就《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审稿于上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5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下旬进行三审。
11月30日前,公众可登录“广州人大网”(网址:http://www.rd.gz.cn/)上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反馈意见,还可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⑴发送电子邮件至gzrdfgw@126.com;⑵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⑶传真至020-83232962;⑷寄信至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二审稿摘录
二审稿共57条,全文近10000字。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记者将其中与市民生活相关的条款,做了梳理。
电动平衡车禁止上路行驶 否则罚款50元
按照二审稿规定,今后将被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违者或将面临50元罚款或者被扣车。
二审稿第九条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6类车辆和滑行工具上路,其中包括“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和“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违反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
对驾驶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罚力度提高到一审稿的10倍,达500元,同时交警部门还要扣留车辆。
电动车由“全市禁行”改为“区域内禁行”
二审稿中最受关注条款是关于电动车禁行、禁售范围的变化。今年3月份的一审稿中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而二审稿则改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禁行范围调整后,电动车禁售范围也随着有所调整。此前的一审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二审稿禁售范围调整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这意味着,在电动车禁行范围内,无论是实体店还是网点,均禁售电动车。
另一个层面即“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这意味着“超标”电动车(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者整车重量超过的40公斤)将在全市范围内禁售。
送水送气行业有无必要“网开一面”
二审稿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即农村除外)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
不过,对邮政、快递业和市政、环卫及专业批发市场“网开一面”。如,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
不过,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送水送气行业用车能否“网开一面”,二审稿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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